结婚时男方要给女方彩礼,这个传统可以说是源远流长。在西周的六礼中就有纳彩这样的说法。但是,彩礼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传统。许多钟情的男女因为男方的父母凑不齐女方的家长要求的彩礼,被迫的分手。也有勉强凑够了彩礼,家里已经是欠债累累,夫妻结婚后为此而争吵,最终导致离婚。当然,也有不少的家庭认为结婚时给彩礼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
从法律理念上来讲,本文不支持给付彩礼。彩礼主要是男方的家长给付女方。依照法律的精神,对于一个已经成年的人,家长的义务已经尽到了,没有义务再为儿女负担彩礼的费用。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在给付彩礼时男方家长是自愿的。或许,在彩礼只是存在于一部分人中间时还可以这么说,因为如果即使因为不给付彩礼致使这个女孩子不嫁给男方,男方仍然有选择的可能。但是,在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都这么要求时,如果男方不打算付出彩礼就不能找到自己的配偶的情况下,这种自愿不是真正的自愿,而是变相的强迫。所以,彩礼违背现在的法律精神。
从法律关系上来讲,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和女方结婚,女方收了彩礼就负担了和男方结婚的义务。按照有些地方的风俗,男方如果悔婚,女方不退还彩礼;女方如果悔婚,需要返还彩礼。所以,一般我们认为给付彩礼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予。(如果女方悔婚需要双倍赔偿,就是一种类似订金的法律关系了,或许这样更加公平)这个条件就是女方应该和男方结婚,否则,男方有权利撤销赠予。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上来说,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彩礼问题并没有采取全部承认习惯的做法。具体如下:第一,根据习惯,只有在女方悔婚的情况下才退还彩礼,但是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给付了彩礼的一方就有权利要求另一方返还;第二,依照习惯,只要是结婚了,彩礼就没有退还的可能。但是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在离婚时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更加合理。
社会的变化太快,许多的年轻人对感情不再像以前那么慎重,订婚后离婚成了许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常见的现象。但是,这些年轻人的父母可能坚守着给付彩礼的老传统。于是,在不少的地方由于孩子不断的订婚又悔婚使得彩礼成为了家庭的一个特别大的负担。而且,由于种种的原因,在男方悔婚的情况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比较少见。法律对这种传统的习惯做出了评价,给了人们权利,但是还需要社会风气的变迁,给人们行使权利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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