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通过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加班事实:
一、劳动合同已规定存在加班的条款。有的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明确本单位依法存在加班的情况,例如每周工作6天,这实际上是一个加班的合同条款。
二、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陈述其有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明确认可的,一般进行规范管理的用人单位,如果确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均会认可,因为在工资发放记录上会有加班工资。
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劳动者提供的视听资料显示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者管理人员明确承认涉及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
四、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劳动者提供的微信、短信记录或者电子邮件显示有加班的事实存在的。电子证据取证复杂,应由专业人员帮助。
五、与公司有关的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加班的事实。注意这些证据必须与单位存在关联性方可作为有效的证据。
六、加班审批表。不少用人单位存在加班审批制度,加班审批表足以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在实务中远不止这几类证据,只要能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的,都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提供。
劳动者证明加班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加班又没有加班费这个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审判领域的一个难点,有观点认为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因为用人单位有保存考勤记录的法定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加班事实应根据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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