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在政府备案,宣武区朗琴园的业主宋先生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已经与朗琴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合同,并提供了服务,因此宋先生的拒交理由不成立。
2007年9月,朗琴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嘉浩物业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朗琴园物业管理权信托契约》,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朗琴园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中同时授权物业公司可以直接起诉拖欠物业费的业主。由于业主宋先生拒绝缴纳物业费2800元,嘉浩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宋先生称,嘉浩物业公司是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信托式服务协议,只与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有利害关系,物业公司应当向业委会收取费用,而不是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此外,他称该物业公司没有在宣武区政府备案,不认可该公司的服务。
根据嘉浩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市一中院认定该公司已经提供了保安、保洁服务。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嘉浩物业公司接受业委会的委托,对朗琴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且双方签订了合同,因此这份合同对小区的业主具有约束力。宋先生作为业主之一,在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后,应按时、按约交纳物业费。
对于宋先生提出的该物业公司未在宣武区政府备案的理由,法院认为,该公司虽没有备案,但持有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资质证明,并在庭审中提交了相应的合同,因此宋先生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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