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楼下美食一条街油烟扰人,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近日,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所欠物业管理费2070元需全额支付,案件受理费也由业主负担。
根据庭审事实,殷小姐于2000年入住七宝某小区,并依约向物业公司每月支付90元物业管理费。但自2005年1月1日起,殷小姐便拒绝交纳,理由是楼下美食街开了许多饭馆,饭馆的烟囱就在自己家的窗户外面,对环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物业公司称,殷小姐买的是二手房,她入住时,已知美食街的存在,所以不同意其以此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经多次催讨,殷小姐均置之不理,物业要求法院判令她交纳2005年1月1日起至去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2070元。
殷小姐辩称,正是因为楼下饭店的环境问题,该楼的许多业主都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或享受一定的折扣,她要求享受与楼中其他业主同等的权利。
法院解析:
案件双方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殷小姐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按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及业主委员会约定的收费标准,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可予支持。至于殷小姐认为其楼下开设餐馆对其生活产生影响,可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等途径予以解决,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
全文5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