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人诉求可以变更吗
时间:2023-06-14 14:14:36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诉讼请求的含义

对何为诉讼请求,法律、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从程序上看,诉讼请求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得以主张,是起诉权的外在表达,是一方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志而将其认准的基本事实和理由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是其主观的判断;从实体上看,诉讼请求系以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权利为基础以及范围,是客观确实存在的,是胜诉权得以实现的前提。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诉讼请求都是案件的起点,裁判的落点,人民法院只得依据中立以及不告不理的原则,在一方当事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不得超出。

诉讼变更请求的类型

一类是诉讼请求的增加或减少,即量的变更。另一种是诉讼请求质的变化,即性质的变更。

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

首先,诉讼请求的变更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其次,二审程序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的规定,当事人二审中不能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否则该主张将未经一审审理而直接二审审理后进行判决,违反了审级管理,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同理,二审阶段不得变更诉讼请求。

再次,诉讼请求的变更所涉及的新的诉讼请求应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否则将不符合起诉条件。

法律规定

法律规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因不同的主体限于其自身认识的局限性,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识容易产生偏差,进而影响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对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在符合程序要求的情况下,诉讼请求可依当事人请求或经人民法院释明后由当事人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其法律后果相当于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确定案件的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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