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决部分工人调京后工作单位不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20:53:30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颁布日期】:1995-11-29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我局《关于解决部分工人调京后工作单位不落实问题的请示》已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现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文件发布前已调京的工人,在其调京后无论是否去原接收单位报到,只要未从该单位办理正式调出手续,其工作单位不落实问题,均按《请示》的第一条办理,即:(一)原接收单位出具了接收证明并已经批准调京的工人,其工作问题由出具接收证明的原接收单位负责解决。(二)曾向接收单位保证调京后不要求接收单位安排工作的工人,现仍希望原接收单位安排工作的,在本人向单位做出检查后予以解决。(三)为申请调京工人出具接收证明的单位,如生产经营有一定困难,对接收对象可视同本单位工人办理“内退”或“下岗”,并享受相应待遇。(四)对不要求原接收单位安排工作的工人,允许另找接收单位,也可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求职登记或自谋职业,同时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享受社会保险。(五)市、区、县劳动部门负责接收单位与其接收对象之间有关问题的协调、落实工作。二、文件发布前已调京的工人,在其调京后又从原接收单位调出或到职业介绍中心存档,且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其工作单位不落实问题,可参照《请示》的第一条第四款办理,即:“对不要求原接收单位安排工作的工人,允许另找接收单位,也可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求职登记或自谋职业,同时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享受社会保险。”三、今后申请调京的工人,其接收单位是企业或与工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须按《请示》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接收单位签订自到该单位报到之日起生效的合同”,以代替由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具体要求是:(一)劳动合同必须参照北京市劳动局制发的《劳动合同书》,双方平等协商签订。(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随申请调京材料上报。(三)劳动合同须在第九章“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内约定:乙方(调京工人)必须在劳动局向甲方(接收单位)开出“工人调配介绍信”后10日内到甲方报到上班,甲方必须为乙方安排工作。(四)劳动合同第一章第一条中的“本合同生效日期”在签订合同时暂不填写,待乙方按规定到甲方报到上班后,在甲、乙方各自所执劳动合同书中据实补填。四、今后申请调京的工人,其接收单位是未与工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可不签订劳动合同,仍按以前规定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证明,经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名、注明联系电话后随申请调京材料上报。五、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在文件下发前受理尚未上报的工人申请调京材料,年底前仍可按原规定上报。文件下发后再受理的材料一律按文件规定执行。自1996年1月1日起,无论何时受理的所有工人申请调京材料(含单调、对调、随军家属调京等)均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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