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残联,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为促进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保障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现就办理招聘残疾人员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招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残疾人员,须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有关招聘手续。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自愿劳动就业的残疾人员,应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残疾人管理部门办理求职登记。
三、用人单位按比例招聘残疾人员,应到市、区(县)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聘登记。市、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情况向其推荐残疾人员。
四、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员依法进行双向选择,对确定招用的残疾人员,均须在与残疾人员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招聘手续。
五、用人单位办理招聘手续时,应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介绍信、法人执照副本),办事人员身份证,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劳动合同书,招聘花名册及下列相关材料:
1.残疾人员的本市城镇户口;
2.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
3.市、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据的残疾人失业证明。
六、用人单位持区(县)劳动部门盖章的《招聘花名册》到残疾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残疾人管理部门或特殊教育学校办理档案提取手续。
七、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员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残疾人员的各种工资,福利待遇应与本单位同岗位正常职工相同,残疾人员的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到残疾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将其档案退回残疾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残疾人管理部门。残疾人员失业后,按照北京市劳动局(京劳管发字〔1994〕58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中的残疾职工,可暂不向劳动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当这部分职工符合《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三条规定,离开企业回到社会时,由其原工作的企业按照全市失业保险金的现行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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