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合同中预售协议和购房合同有何区别
时间:2023-03-07 21:51:20 4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预售合同是房屋在预售过程中,房子还没有建造好,交付使用之前所而签订的合同。购房合同是房子已经建造完毕,并且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通过楼盘销售而签订的合同;

2、合同标的物不同,预售合同中,标的物为正在建设中的房屋;购房合同中,标的物较为复杂,可能是已经竣工的房屋,也可能是未竣工的房屋。

一、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下:

1、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约定,依诚实信用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

3、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补救。

二、预售合同转让的程序如下:

1、转让双方持预售合同、转让合同及有关的证件到预售登记的交易主管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

2、经交易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的,转让双方需缴纳相关税费。

总的来说,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的区别在于定义和合同标的物,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需转让预售合同,需及时携带有关材料到交易主管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同时缴纳相关税费。

一、拿到预售合同是不是就备案了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预售人将未竣工但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转移给预购人所有,而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房屋产权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前提,只要预售人和承购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书面协议,则具有法律效力,产生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有偿的双务合同,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互相对应的,预售人的义务就是承购人的权利,一方履行的义务以他方应履行的义务为条件。承购人一方履行交付一定数额价款的义务,而应按约定接受竣工房屋并取得所有权售人一方享有收受价款的权利,也应按约定将竣工房屋转移给承购人,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丧失其所有权。显然,这种互负债务的,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应当同时履行,承购方在预售方履行之前有权行使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时候,有权提出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对预售方而言,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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