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减资程序的瑕疵由谁负责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明知a公司外债尚未清偿,仍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向工商登记部门出具虚假陈述的。存在主观过错,客观上损害了a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股东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减资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义务。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由于程序上的缺陷而减少资本对已知的债权人没有法律效力,实质上会造成与股东撤回出资相同的后果,因此,一审法院,参照《关于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关于提取出资的有关规定,认定7名上诉人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a、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责任并无不当。此外,即使部分股东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外部人,也不影响其在转让前承担减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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