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在诉讼法中,所说的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图像、音响、数据和有形文字资料来反映出来的证据,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客观证据。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应遵守下列规则:一是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情况。二是必须审查视听资料内容的真伪。三是必须把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印证。
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在诉讼法中,所说的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图像、音响、数据和有形文字资料来反映出来的证据,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客观证据。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应遵守下列规则:一是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情况。二是必须审查视听资料内容的真伪。三是必须把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印证。
遵 循 三 原 则 审 查 视 听 资 料
标题:遵循三原则审查视听资料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视听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为了确保视听资料的公正、真实、合法,审判人员应遵循以下三原则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
1. 真实性原则:视听资料必须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不能凭空捏造或歪曲事实。在审查过程中,应通过对比、核实、查找相关证据来验证信息的真实性。
2. 合法性原则:视听资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相关程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审查过程中,应确保视听资料的收集、加工、传输符合法律要求。
3. 完整性原则:视听资料必须完整,不能遗漏任何关键信息。在审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视听资料的背景、目的和影响,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通过遵循这三个原则,审判人员可以更好地审查视听资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同时,对视听资料的审查也是法官行使职权、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为了确保视听资料的公正、真实、合法,审判人员应遵循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完整性原则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可以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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