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听资料审查重点哪些内容需重视
1.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2.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
3.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4.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5.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6.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二、视听资料证据具体包括哪些
视听资料证据包括以下内容:
1.录像证据。
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
2.录音证据。
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3.计算机储存证据。
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
4.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
三、有非法收集视听资料的情形的怎么办
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举报。如果经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确有该情形的,则应提出纠正意见,如果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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