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仅供参考)
会议时间:200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或者定期)股东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XXX、XXX、XXX。
(可以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A有限公司拟分立为B公司、C公司(、D公司),A有限公司解散(存续)。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XXX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分立前A有限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后的A有限公司(若存续的)、B公司、C公司(、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注:A有限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同意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同意按分立规定将公司的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同意分立后的A有限公司(若存续的)、B公司、C公司(、D公司)的注册资本组成情况。
(股东会认为需要决议的其他有关事项,应当逐一作出决议并列明具体事项。)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盖章)
A有限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股东会会议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应当自分立公告刊登之日起XX日后(45日后或按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如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XX日内(30日内或按公司章程规定),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起XX日内(45日内或按公司章程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
5、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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