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甲在某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时被车主撞伤,后经住院治疗痊愈。2011年7月,甲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12月,甲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但事发后,用人单位以甲所受伤害系第三人行为引发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为由拒绝向甲支付相关工伤待遇。那么,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应如何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实践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应如何赔偿?
目前在我国,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竞合,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因而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成为现阶段以及将来一定时期内处理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赔偿的唯一法律依据,从本质上看,司法解释这一规定实质就是用人单位在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侵权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也即因为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既能获得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也能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即双份赔偿。所以,甲既有权利根据民事侵权方面的规定请求第三人赔偿,又有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待遇。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要加强劳动保护意识,遇到工伤与民事侵权竞合的事故时,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准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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