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时间:2023-06-07 21:05:07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㈠招标公告至少在招标开始日前20日发布,公布招标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的时间、地点等;

㈡投标人向泾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申请购买招标文件;

㈢投标人勘察现场,泾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负责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相关事宜;

㈣投标人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持有关资料向泾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报名;

㈤投标人向泾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缴纳竞买保证金后,经审核确定其竞买资格,核发投标资格确认书;

㈥泾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并邀请泾县公证处到现场进行监督公证。

㈦投标

1、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2、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招标人登记后,负责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3、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将补充文件送达至投标地点。

㈧开标

1、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招标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2、标箱开启后,招标主持人应当组织逐一检查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

3、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㈨评标

1、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土地评标专家库。每次评标前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小组专家成员。

2、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的;

(3)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4)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的清楚的;

(5)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6)投标人对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7)投标人重复投标的;

(8)委托投标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9)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5、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评分,并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㈩定标

1、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2、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为最高报价的,可以限定时间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相同报价的申请人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1、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同时通知其他投标人。

2、《中标通知书》应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出让人、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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