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举例:
以下是A企业某年度的经营情况:
1.该季度A企业实现货物销售收入3000万元;
2.按照合同的约定日期确认租金收入20万元;
3.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20万元;
4.工资薪金支出100万元;
5.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0万元;
6.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
7.通过某社会公益慈善团体向贫困地区捐款10万元;
8.缴纳税收滞纳金5万元。
解析:
第一步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二步:根据公式计算“收入总额”:这里的“收入总额”其实是由“一般收入”和“特殊收入”两部分组成。在A企业的经营情况中,只有“销售收入”的3000万元和“租金收入”的20万元两部分计入“一般收入”,无发生“特殊收入”。
第三步:根据公式计算“不征税收入”:A企业该年度无涉及“不征税收入”
第四步:根据公式计算“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12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
第五步:计算“各项扣除”:这里的“工资薪金支出100万元”是要据实扣除的;
“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0万元”,要按照销售收入的15%扣除。即3000×15%=450万元;300万元<450万元,可以抵扣。
假如有超过部分的,是准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
“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应按照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扣除,即20×60%=12万元。因为这里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三者之和的的千分之五,即3000×0.005=15万元,12万元<15万元,可抵扣。
“通过某社会公益慈善团体向贫困地区捐款10万元”属于“公益性支出”可直接扣除。
第六步:计算“不得扣除项目”:“缴纳税收滞纳金5万元”是属于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第七步:计算“允许以前年度亏损”:于A企业而言该年度是没有的。
第八步:A企业该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00+20-120-100-300-12-10)×25%=6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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