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当年纳税年内企业所获得的收入可以弥补前五年的损失总额,不管前五年是否发生全部损失,本年度的收入只能弥补前五年发生的损失总额,如某企业在2000年收入200万元,但1994年发生20万元损失,1995年发生10万元损失,1996年发生1万元损失,1997、98、99年发生45万元损失,20000年的收入可以弥补1995、97、98、995年发生的损失,其他年度没有弥补的损失,即使19996年的损失不能顺利弥补。无论是否纳税年度赤字,纳税人都必须填写《赤字补充明细表》,反映以前年度赤字在本年度的赤字补充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明细表和表和相关资料一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解释】补亏的规定主要有三点:
(1)按照税法调整后的亏损额。(例如小微企业判定)
(2)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算起,连续计算五年,中间不得中断。
(3)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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