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基础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形式。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是一种进步。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应然状态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的历史、现状以及目前国际上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应该通过正式立法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事实婚姻制度,该制度应该采取对事实婚姻相对承认的立法态度。
首先,认定所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同居关系都是事实婚姻,取消现行司法解释中按非法同居对待的规定。这样,既符合逻辑结构,又可以将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区别开来,同时也为认定事实重婚提供了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据。
其次,对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应该区分情况,分别对待,具体规定可以是:
1、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对待。宣布无效或撤销后,其同居期间不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因同居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民法的过错原则,由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负责。
2、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可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具有与合法婚姻同等的效力,并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增加补办结婚登记后,其婚姻的效力自然及于登记前的同居时期的规定,以避免与该条例第十一条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之规定的冲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只要当事人同居超过一定时间(5年较为恰当),或者已经生育有子女,即认定为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同等对待。
3、如果同居时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而后来具备了,那么不具备条件时的同居期间发生的离婚纠纷,按照上述1处理;具备条件后的同居期间发生的离婚纠纷,则按照上述2处理。
这样规定,既可以给予事实婚姻所形成的既存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以必要的法律保护,又可以约束与规范事实婚姻当事人的行为,真正达到稳定既存的婚姻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抑制违法行为的目的,于国于私都有利而无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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