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患有癌症之际,根据我国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该企业必须提供特定期限的医疗假期以供其治疗疾病所需。
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罹患癌症而直接将其解雇。
换言之,即便医疗期限已经结束,若员工仍然无法胜任原本职务,并且无法承担安排的新任职位时,用人单位方可采取相应措施将其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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