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行政行为一旦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则是自始无效,从行政行为作出起,就不对当事人产生任何效力。行政诉讼撤销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虽然都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否定,但是对于不同的案件,我们在考虑相关因素、权衡利弊和社会效果的情况下,作出撤销判决还是确认无效判决是有差别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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