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1113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无效的收养有何法律后果
1、对于无效的收养行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收养行为无效。对于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我国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明确了无效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2、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同时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与被收养人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溯及既往地恢复。也就是说,这种拟制亲属关系的消灭和原血亲关系的恢复是在收养行为开始时开始发生效力,而不是在法院确认后发生效力。这一规定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鉴于法院作出收养行为无效的确认和收养行为开始之间可能存在相当长的时间,而在此期间内,可能基于非法的而产生许多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收养行为溯及既往地无效,可能会影响到这些变化的权利义务再恢复原状。例如:基于无效收养行为而成立的父母子女间发生了继承财产的问题,如果法院宣布收养行为无效,那么基于收养而发生的继承关系也是无效的,必须将已经进行了的无效的继承关系恢复原状,将继承的财产在其他具有的继承人间再分配。
二、收养被确认无效后,收养关系怎么处理
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这就意味着,凡事被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借收养名义出卖亲生子女等,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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