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不想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可以把监护权转让符合条件的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一、起诉要求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呢
起诉要求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起诉人对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一般来说同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想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去法院要求指定一个监护人。或者原来的监护人不想担任监护人的,也可以去法院请求指定其他监护人。
二、失能老人监护人如何确定
失能老人确定监护人,可采用指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方式确定。若失能老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权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那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三、指定监护是什么?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所谓有关单位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组织只能在被监护人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对有关组织的指定有裁决权或最终指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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