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阿震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满8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原告作为阿震的监护人,理应履行监护职责,正确引导、教育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等合法权益,但两原告对阿震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的监护过失行为,对阿震的死亡应承担主要的民事法律责任。
流溪灌溉工程左干渠是历史形成的渠道,主要提供和解决沿线农作物灌溉用水,被告流溪河灌溉工程管理处作为管理部门,应尽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事发渠段流经村庄,紧靠民居及村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比照非人流往来密集地段,管理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大大提升。被告流溪河灌溉工程管理处对长达600米的渠段,仅在两头竖立警示牌,警示效果不足;且沿岸包括取水口均未设置防护栏或铁门等防护设施,管理上存在疏漏。该案中,阿震轻易到取水阶梯玩耍至下水溺亡,与被告流溪河灌溉工程管理处的管理疏漏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应承担次要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院综合上述因素,酌情认定流溪河灌溉工程管理处对阿震父母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应赔偿1102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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