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提起合同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
(5)货物验收报告;
(6)保管方未按规定接货的证明;
(7)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8)暂存期间发生损失的费用的证明;
(9)由于货物验收不当或超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10)因保管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毁损、货物损坏的证明;等。
一、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如何处理
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运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
2、承运人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
全文6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