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证明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需提交身份证明资料或主体登记资料。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购销合同、供货协议、订货单、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等。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包括交、收货凭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等。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需注明计算方法、法律依据等。
首先,要证明当事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那么他们需要提供身份证明资料,例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第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
2、订(定)货单;
3、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第三、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2、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被告举证)第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法律依据等。
不同维度的标题
标题: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分析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本文将分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探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规范此类行为,并阐述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应对这些问题的方法。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1. 广告作弊:通过篡改广告内容、夸大宣传效果等手段,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2. 网络恶意竞争:包括诋毁竞争对手、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等行为,旨在排挤竞争对手,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3. 网络自杀式营销:指利用网络传播媒介,发布含有“网络暴力”、“恐怖主义”等违法信息,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
4. 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包括盗版软件、网络侵权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损害创作者权益。
二、我国法律法规应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内容、发布渠道等进行了严格规范,对违规广告行为予以罚款、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应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内容、传播方式等进行了规范,旨在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司法实践与应对方法
1. 积极收集证据:在处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时,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广告内容、宣传效果、用户评价等。
2. 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对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调查结果的公正、合法。
3. 严格审查当事人主张: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和主张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公正、合理的裁决结果。
4. 加强司法宣传:应加强对司法的宣传,让更多公众了解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
总之,我国在应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力度,共同维护互联网市场的公平、健康、有序发展。
结语: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突出的今天,各国政府、司法机关和全体公民都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应对。同时,司法机关在依法审理此类案件中,应积极采取措施,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确保公正、合理的裁决结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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