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被告需要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怠于举证,将被视为没有举证,需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在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这意味着被告需要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卷宗主义”原则。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卷 宗 主 义 原 则 及 其 对 行 政 诉 讼 的 影 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正性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开性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保持透明,及时公开相关案件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4. 及时性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行政案件后,尽快进行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终结性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及时作出裁判,避免拖延和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准则,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怠于举证将被视为没有举证,需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需要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公正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终结性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拖延和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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