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提前支付案件受理费,具体由谁承担,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共同分担,原则上按胜诉、败诉比例分担;当败诉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以由法院根据其人数和与诉讼目标的利害关系确定。如果有专门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撤销诉讼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另外,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解除合同诉讼费用如何计算
解除合同每件收50元到100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只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要按件收费。解除合同属于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50元到100元。诉讼费用一般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全文6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