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诉讼所需提供的证据包括:证明合同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合同关系建立的证据、证明合同履行的证据以及根据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同时,还需要提供对方违约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以保证诉讼的公正和公正。
以下是合同纠纷诉讼所需提供的证据:
1.证明合同主体资格的证据,包括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文件。
2.证明合同关系建立的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以及补充合同原件等文件。
3.证明合同履行的证据,包括提供交货品种、型号、数量、包装、时间、运输方式、交货地点、验收货物等相关原始凭证和收货条等证据材料。付款等原始凭证、收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4、根据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5.对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合同纠纷证据范围有哪些?
欠款合同纠纷证据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对欠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债权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明,如合同、借据、收据、借据等。
2. 欠款合同纠纷诉讼需要证据证明被告逾期未履行义务。如果钱是在什么日子、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交给被告的,但被告到期后仍未归还,最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的证明人。
3. 在债务合同纠纷诉讼中,如果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家庭地址。单位担保的,必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4. 债务合同纠纷诉讼需要提供被告不履行义务原因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纠纷诉讼所需提供的证据包括证明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关系建立、合同履行、对方违约和欠款合同纠纷等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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