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有以下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1、对挤占挪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
2、冒领财政拨付和社会筹集资金的;
3、因官僚主义或工作不力,引起下岗职工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企业承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落实的(除经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外);
5、下岗职工不能及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的;
6、刁难、排挤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或对其乱收费、乱摊派的。
参见: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会、局)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1998]23号)
发布日期:1998年9月5日
执行日期:199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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