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协议的有关要求,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及时代缴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具体金额,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下岗职工参加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生产自救活动,或从事由原企业安排的劳务活动期间,其劳动收入如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暂停发放其基本生活费。
3.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下岗职工所在街道基层组织密切配合,对再就业难度较大且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进行重点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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