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黑心蛀虫将受到明确刑罚的严惩,在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罚框架内,犯罪情节恶劣的蛀虫将受到最高为无期徒刑的重刑惩罚。
为严厉打击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对挪用两金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高检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司法解释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期分别为七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严惩腐败犯罪,保障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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