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合并后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吗
时间:2023-04-17 16:41:37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分立合并后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由于用人单位的转产、临时歇工、股权转让等经营上的变化,需要相应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在股权转让中,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但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法人名称,职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要想避免变更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变更就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变更只是对部分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增加或者取消。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企业分立后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变更劳动合同主体,职工拒绝的,不得改变。变更劳动合同影响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咨询一下律师,看看自己的情况变更劳动合同有何利弊,然后再采取措施。

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到,企业要变更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变更合同的条件;

(二)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若企业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因职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企业应负违约责任。如果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则仍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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