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屡行。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公司内部的变更,不管是名称变更、股东变更,还是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从法律效力来讲,都不影响原来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没有必要再单独签订一个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不过要注意一点,在变更名称后,不管是劳动关系还是债权债物关系已经转移到变更后的单位,如果发生仲裁、诉讼时,那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变更后的公司。所以,站在单位的角度,不需要再和员工签订一份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站在员工的角度,也没有权利提出要求单位签订相关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劳动合同如何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的流程是:
(1)提出变更的要约: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承诺:合同另一方接到对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答复,明确告知对方同意或是不同意变更;
(3)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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