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民杨某在当地某公司试用期工作中受伤。公司认为杨某还在试用期,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拒绝给予杨某工伤待遇。近日,在经历了法院二审之后,该公司最终与杨某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
杨某于2014年11月14日进入该公司,公司规定试用期两个月,并发放了工作证。2014年12月24日,杨某在公司车间操作机器时,右臂不慎被卷入机器,结果因伤致残。杨某发生意外后,该公司称因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杨某还在试用期内,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杨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当地法律援助部门了解此事后,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等规定,表明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援助律师介入本案后,收集有关证据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裁决杨某与该公司劳动关系成立,但该公司对裁决不服,该案又先后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后,才最终确定下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近日,杨某终于拿到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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