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员工需提供个人信息、单位名称、工作内容、事故经过及工伤认定书编号等。员工需表明伤情已稳定并满足劳动能力鉴定条件,并提供申请材料。
在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员工需要提供以下信息:员工姓名、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单位名称、员工在单位从事的工作、事故发生经过以及工伤认定书的编号等。最后,员工需要表明伤情已经稳定,并且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申 请 书 范 例
是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因此,如果您需要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或重新鉴定,请按照上述规定向相应的机构提出申请。
在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请务必提供个人信息及事故经过等相关信息,以便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进行鉴定。若伤情发生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时需注意相关流程和时间限制,以免影响待遇的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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