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异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一)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持下列与房地权利相关的证明文件,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证明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留存或者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人姓名(名称)、异议事项、异议依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
1.申请异议的房屋在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
2.被申请异议的权利人是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人是有关证明材料载明的房地权利的利害关系人;
4.申请人未曾就同一事由申请过异议登记。
(三)自异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自异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日起15日内,异议申请人与房地权利人达成协议的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书面通知登记机构后,该异议撤销,登记机构应将撤销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四)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异议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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