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交付日期比约定的期限晚了整整三个月时,购房者有权选择终止合同,退还已缴纳的订金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延期交房而产生的贷款利息。
首先,购房者必须向开发商提出书面催促,要求其尽快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若在收到催促后的第三个月内,开发商依然未能如期完成房屋交付,那么购房者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合约,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双倍的订金或赔偿相应的房价利息。
其次,若购房者在收到催促后的第三个月内选择继续等待,直至过了半年的时间开发商依旧无法履行合约,那么购房者同样具备终止合同的权利,同时也能索要双倍的订金作为补偿。
最后,如果经过催促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无法按时交房,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那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都将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然而,如果在三个月内开发商成功交付了房屋,那么购房者则无权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逾期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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