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态环境下,购买房地产的消费者是拥有自主决断权来选择是否推迟接收所购买之物业权益的。
然而,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他们是否能够享有此项延期接纳的权利,还须要严格参照依据早先这时已经签署的房地产交易契约中的详细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作出明智的判断。在一般的行业惯例中,购买房地产的消费者几乎都被赋予了延迟接收物业权益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延期接收的时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且必须首先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双方达成共识。若存在合理的理由,如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建筑工程未能按照既定程序完成备案手续、建设规划尚未通过验收、甚至包括消防和水电系统等关键设施也尚未经过相应的验收等情况,那么购买房地产的消费者便可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提出申请,要求推迟接收物业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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