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如果需要对监护人进行更换,当事人需要说明申请更换监护人的理由和原因,可以提供证据材料让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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