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医疗需要时,随时随地提供安全、可靠、实时地访问病人健康记录的能力;
2、采集和管理就诊和长期的健康记录信息;
3、起到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生的主要信息源作用;
4、辅助为病人或病人组制订诊疗计划和提供循证医疗;
5、采集用于持续质量改进、利用率调查、风险管理、资源计划和业绩管理的数据;
6、采集用于病案和医疗支付的病人健康相关信息;
7、提供纵向、适当过滤的信息以支持医疗研究、公共卫生报告和流行病学活动。
8、支持临床试验和循证研究。
一、2022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电子病历应用现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卫生部先后在2010,2011发布了关于电子病历系统的规范和通知文件。
1、2010-03-04卫生部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2、2010-10-14卫生部关于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通知。
3.、2011-01-04卫生部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4、2011-05-2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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