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17条的规定,电子病历必须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否则可能影响病历真实性的认定。
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17条的规定,电子病历必须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否则可能影响病历真实性的认定。
电 子 病 历 修 改 规 定
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17条的规定,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并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其转为归档状态。归档后的电子病历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需要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电子病历的展现功能包括提供查阅并展现历次就诊病历资料、显示患者基本信息、生命体征观察值以趋势图形式展现等功能。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用户授权与认证、使用审计、数据存储与管理、患者隐私保护和字典数据管理等基础功能,以保障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
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17条的规定,电子病历必须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归档后的电子病历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需要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电子病历的展现功能包括提供查阅并展现历次就诊病历资料、显示患者基本信息、生命体征观察值以趋势图形式展现等功能。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用户授权与认证、使用审计、数据存储与管理、患者隐私保护和字典数据管理等基础功能,以保障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七条
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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