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中的电子病历是可以修改的。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修改电子病历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电子病历的效力如何认定
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医院开始使用电子病历代替传统的人工书写的纸质病历,电子病历在为医院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医疗纠纷诉讼中关于电子病历的效力如何认定带来诸多争议。
电子病历指计算机信息处理化的医疗信息,它一般包括了纸张病历的所有内容,但是有些内容比如医嘱中的医生和护士的签名在电子病历中往往是没有的,这一点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严重不符,这是因为计算机信息处理的局限性所造成的。
现阶段由于我国还缺乏对电子病历法律地位的明确规定,而且在技术方面关于如何规范数据签名也没有成熟的解决办法,因此,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电子病历的效力远没有传统的人工书写的病历效力强。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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