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上述国际性的公约的相关规定表明了休息权具有普遍性。
我国《劳动法》第3条不仅将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认,而且通过第四章的专门规定,建立了劳动者该项基本原则保证实现的具体法律制度。我国《劳动法》通过严格控制加班和延长劳动时间的法律规定,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切实实现,同时还规定劳动者享有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必要的休息时间、周末休假日、法定节假日、职工探亲假、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时间。
此外,我国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均对劳动者休息权进行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国节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关于制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等,上述法律文件构成了我国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一、年休假可以分开休吗,法律是如何规定年休假的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1、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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