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规定更新:晚婚晚育受益
时间:2023-07-01 21:44:21 3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我国已经取消了晚婚晚育规定和政策,女职工产假正常情况下为产后98天+产前15天。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增加产假:1、女职工出现难产情况的,增加15天;2、女职工出现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增加15天。如果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如果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晚婚晚育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7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哺乳期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第7条、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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