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意义
时间:2023-08-11 09:30:59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意义如下:

1、确立了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的意义是扩大了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范围,这样的一种情况是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

2、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

3、除此之外,我们国家也再次强调了被告人享有这样的一种依法辩护权利。

刑事案件指定辩护条件如下:

1、刑事案件指定辩护条件包括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的关系

律师刑事辩护与代理主的要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1、产生根据不同。辩护律师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诉讼代理律师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并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辩护律师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代理律师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只能附属于被代理人,并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3、适用对象不同。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

4、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5、权限范围不同。辩护律师享有法律赋予的广泛的诉讼权利,甚至有些权利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能享有,若辩护律师享有的独立辩护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获得通知权等;而刑事代理律师是否能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由授权决定。

6、活动名义不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时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律师进行活动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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