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了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的意义是扩大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范围,因此称为“全覆盖”,其推出的初衷是“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显然,这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目的是“加强人权保障”,也即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全覆盖试点办法”设置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1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除此之外,“全覆盖试点办法”提出了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并明确提出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且及时足额支付。“全覆盖试点办法”还对律师的辩护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包括“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一、刑事诉讼中应当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形
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定辩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依据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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