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代理人这一角色通常是由公诉案件中的被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赋予其代理权以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士,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委托的人员担任。这里的“法定代理人”主要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或养父母、监护人、以及负有保护职责的机关和团体的代表,而“近亲属”则是指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同辈亲属等。以下列举了几种可能具备代理资格的人员:
首先,律师;
其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选;
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亲戚朋友也可成为律师的委托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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