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时间:2023-08-09 09:13:28 1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中的代理责任是什么

所谓代理责任,是指一个人虽然没有罪过,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地位或职位,要对其他人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理论认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或者本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除相对人有过失的以外,该代理行为视为有效。即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可以有效。此时,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负刑事责任时,被代理人即本人除对“视为有效”的合同承担民事责任外,要不要为其代理人的罪行承担代理责任?笔者认为应给予否定的回答。因为他不是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与代理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承担代理责任只能是在民事责任的范畴之内,不应涉及刑事责任。

所谓刑事代理责任,在英美国家是作为一种无罪过的严格责任而存在的,由于我国刑法不承认在无罪过的情况下可以构成犯罪,也就无所谓刑事代理责任,但须注意,代理人承担刑事责任,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一起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而行为却只有一个,只因为主体身份不同而承担不同的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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