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法律实务上,要综合考量行为人在行为前、行为中、行为后的客观表现。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价: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6、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二、“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欺诈手段,主要包括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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