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了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的意义是扩大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范围,因此称为“全覆盖”,其推出的初衷是“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显然,这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目的是“加强人权保障”,也即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刑事辩护的有形化留痕化是什么意思
是指在刑事辩护各种管理工作中,从时间和工作内容方面,不留间隙或空白、死角的缜密工作记录,包括交接班记录都留下证据。刑事辩护是一项程序性极强、时间跨度大、工作内容丰富的法律服务工作,同时因为委托人与当事人的“天然”隔离,以及对刑事法律缺乏必要了解,不利于服务工作和效果的体现,有时甚至引起误解和投诉。基于此,被运用于生产经营领域的留痕化管理理念,亦可移花接木,应用到刑事辩护工作当中来,以增强工作实效。该理论具有明显的优势,即管理人可通过查证保留下来的文字、图片、实务、电子档案等资料,有效复原已经发生的经营活动。
1、对内工作角度,强调记录留痕。一般来讲,个案办理中,从收案到结案,必然会经过接待委托人、会见当事人、各诉讼阶段案情分析、不同环节辩护策略的选择、案件裁判结果分析以及到最后的结案分析报告等阶段,对于这些不同阶段刑辩律师在付出工作时应该注意以书面方式记录下来,精心整理、形成札记、乃至装订成册、固定办案成果。
这实际上也是自己对个案办理进行书面总结的一个过程,对技能提升、经验借鉴、总结升华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2、对外服务角度,强调沟通与展示。客户委托刑事律师进行辩护,其实也是花钱买服务。刑事案件律师必须意识到这一点,在辩护过程中应当注意通过工作留痕化让客户感受到服务。
如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应当注意及时与委托人沟通,主动告知案件程序进程以及实体风险情况,消除委托人疑惑、排除其焦虑;提前交流办案计划、以及辩护策略,争取委托人理解;还可以在案件办理中或者办结后,适时向委托人展示我们的办案记录,特别是在结案以后,将装订成册的办案札记展示给委托人看,是将无形的辩护服务化为有形展示的最好方式,让自己的辩护工作能够看得见、摸得着,这也是增强委托人服务体验感的一种有效方式。
年轻的刑事申诉律师应该重视这个环节的操作,久而久之,形成一种良好工作的习惯。
对于刑事辩护中的有形化留痕化是对内在工作中强调的是将记录留痕,一般情况是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从案件的初始到案件的几位是必须要经过委托人的,这个时候要会见当事人对刑事辩护的各个阶段进行分析,并且要从不同的环节进行判断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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