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严禁以其他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1)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2)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3)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应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除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及特殊用途等用地外,其他用地均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和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结果和地价评估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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